赛球之类的工作与活动中都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

       荀子说:" 目不能两视而明, 耳不能两听而聪。" 就是说:一心不能二用。然而, 由于现实生活的需要, 要求人们" 一心二用" 的场合比比皆是。比如, 学习一篇文章, 要一边阅读, 一边思考, 一边摘记; 工作时, 要一边注意规格质量, 一边注意工作效率, 又要按时完成任务。

       那么, 人们在某些场合为什么又能实现" 一心二用" 呢? 因为人们具有使注意力合理分配的能力。这种能力使人们的注意力除了能主要指向并集中在某一事物上外, 同时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指向其他事物, 而不致于产生顾此失彼的状况。它在人们的许多专门的工作方面, 比如驾驶汽车、飞机、火车, 以及演讲、教学、演剧、音乐指挥、记录、赛球之类的工作与活动中都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如果一个驾驶员缺乏注意力的分配品质, 那么他就绝不可能安全地驾车通过繁华热闹的街道。

       但是, 必须重申这个鲜明的观点:任何人绝对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内专心致志地去做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事情。在某种情况下, 人们之所以能够在自己的注意力方面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分配性, 那是由于人们形成了某种有关的熟练技巧的缘故。熟练技巧是一个人经过反复长期的练习, 所形成的一系列完善化和自动化了的随意行动。任何熟练技巧一经形成之后, 在必要时就能无意识地或自动地进行。正因为如此, 一个具有某些必要的熟练技巧的人, 在一定场合中除了能专心地去从事或认识某一事物外, 同时还能够运用他的这些熟练技巧正确地而且不费思考地去处理其他熟悉的事物。所以, 注意力分配的表现正如巴甫洛夫所指出的:乃是和" 我们所习惯了的工作分不开的" 。

       当然, 运用熟练技巧时, 并不是毫无意识的。凡在实践活动中所运用的任何熟练技巧, 都需要针对使用时的实际情况有意识地加以选择与发动。不过任何熟练技巧一经发动之后就会自动地或无意识地持续进行下去。注意力的分配能力的实现其奥秘就在此。

       可见, 注意力分配的特殊能力是与熟练技巧相联系的。有了一定的熟练技巧, 就会获得一定的注意力的分配能力; 熟练技巧掌握得愈多, 注意力的分配能力就愈强。所以, 人们要想培养自己的注意力的分配能力, 就必须掌握多种多样的熟练技巧。

       一种抽象的法哲学方法

       形而上学的方法是一种抽象的法哲学方法, 从理论上讲, 任何超验的、形而上学的理论体系都有共同的局限性。它们无法为现实提供毫不含糊的, 在实践上可操作的准则。有人形象地指出:形而上学的方法如果是不明确的, 那么无法用它来评价现行法; 而如果形而上学的方法是明确的, 那么, 现行法就没有必要存在。这的确说明了带有超验色彩的形而上学方法的两难。

       功利实证方法是指1 9 世纪以英国的约翰奥斯丁为代表的功利实证法学派使用的一种法哲学方法。其特点是:在理论基础方面, 以功利主义哲学为支撑; 在研究方法方面, 采取分析的方法, 总结出法律制度的一般概念、范畴和原则, 并努力界定这些术语的内涵, 揭示这些术语之间的相互关系。由于该方法力图使这些术语变得合乎逻辑, 常常被迫去修订现有的术语, 给某些词语赋予一种新的特殊的和专业的含义, 甚或创造一些完全崭新的概念。

       功利实证方法的理论基础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认为, 正像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一样, 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 如果能够探讨和说明这个规律, 人生就会得到完善。功利主义认为人生的规律就是趋乐避苦, 正是这种趋乐避苦的人的本能, 支配着人的一切行为, 成为人生的目的。

       在功利主义看来, 功利既是区分是非、善恶的标准, 也是衡量人们行为好坏的惟一尺度。对于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来说也是一样, 它们也必须以是否能够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的幸福为标准和尺度。也就是说, 一项政治法律制度, 如果它能够为最大多数人谋取最大的幸福, 那么它就是好的、有利的和有益的, 否则它就是坏的、不利的、无益的。法本身不能左右人的行为, 能够左右人的行为的是体现在法中的功利原则。不仅如此, 法也是实现功利的工具和手段。人类依靠四种制裁方法实现快乐而避免苦痛, 一是物理的制裁( 如疾病等) , 二是政治的制裁( 如法律的判决等) , 三是道德的制裁( 如舆论等) , 四是宗教的制裁( 如上帝的惩罚等) 。显然, 在这四种制裁中政治制裁则处于重要地位, 也就是说, 政治法律制度是趋乐避苦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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