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观察所获取的只是事物的表面现象

       所谓分析力, 就是人们对事物本质属性以及事物之间内在联系的深刻揭示能力。众所周知, 任何人要认识事物, 必须首先凭借观察。但观察在认识事物中有其很大的局限性。利用观察只能对事物有所了解, 因为观察所获取的只是事物的表面现象, 而不能了解深藏在事物内部的本质。尤其对于较复杂的事物, 由于现象纷繁、错综复杂, 使用观察往往使人如坠入云里雾中, 根本无法认清事物的特性与本质。这时, 必须凭借" 分析力" 对其进行分析, 才能拨开迷雾, 看清本质, 合理解决问题。所以, 分析力是认识事物本质的" 钥匙" 。

       例如, 高斯1 0 岁时, 老师出了一道数学题:1 + 2 + 3 ……9 8 + 9 9 + 1 0 0 = ? ? 别的孩子还在抄题, 高斯却已经算出了答案:5 0 5 0 。他是怎样想这个题目的呢? 原来他发现, 该算式的第一项与最后一项的和, 第二项与倒数第二项的和……都是1 0 1 。于是他把这道加法算术题转变成简单的乘法算术题:1 0 1 * 5 0 , 如此计算自然要简便得多了。高斯在这里所运用的数学知识只是普通的加法和乘法, 这些数学知识别的孩子也都学过。不同的是, 他对该算式进行了分析, 发现了别人没有注意的新特点, 找到了更为简便的解题方法。也就是说, 他比别人更善于分析, 因而比别人更容易解决问题。

       分析力是一种判断、筛选的能力, 它将构想中不切实际、不能满足人的需求的部分加以剔除。正如毛泽东所说:" 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思索, 然后将自己方面的情况加上去, 研究双方的对比和相互的关系, 因而构成判断, 定下决心, 作出计划这是军事家在作出每一个战略、战役或战斗的计划之前的一个整个的认识情况的过程。" 同样, 这也是人们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

       不可否认, 人与人之间在分析能力方面有相当大的差别。不同的人对同一事件, 在相同条件下进行分析, 分析的速度、分析的后果、产生的想法与结论等往往是不同的。有的人分析问题迅速、深刻、全面, 形成的看法比较完善、正确, 甚至不经过检验就能转化为某种决策, 这种人的分析力比较强。有的人分析问题时比较缓慢、肤浅、片面, 抓不住要害, 容易被假象所蒙骗, 对事物形成的看法零碎且易错误, 这种人的分析力比较弱。平时, 人们常称某人头脑简单, 并不是指某人的头脑在构造上比别人简单, 而是指某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在众人之下。

       中国现有法的价值观念

       中国现有法的价值观念的冲突, 必然会导致鱼目混珠、以假充真、以假乱真, 以致是非难分, 真假难辨, 造成不应有的迷惘和失误。在日常生活和法制实践中, 同一案件的不同甚至对立的价值评价, 往往都有相当多的赞成者、拥护者和支持者。就是许多高级领导、新闻机构, 对此也往往出现错误和迷惘。

       其次, 中国现有法的价值观念的冲突, 必然会阻碍中国社会应有法的价值观念、价值体系的确立。社会主义法的价值观念及其体系的建立, 已是社会主义法、法学发展的必然要求。由于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念未能成为中国社会的自觉意识, 本应抛弃的传统价值观念( 糟粕部分) 和本应抵制的资本主义价值观念( 腐朽部分) 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发挥着作用, 中国应有的法的价值观念及其体系的建立, 就不能不十分艰难。

       再次, 中国现有法的价值观念的冲突, 也是危害法制统一的重大祸根。法制统一, 是法制和法治建设的需要。但冲突的法的价值观念必然会更多地导致人们在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上的差异、纷争和对立, 这样, 法制就很难统一。

       最后, 中国现有法的价值观念的冲突, 会延缓法制和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 甚至使法制和法治的发展偏离应有的方向。法的价值观念是法制和法治发展的思想指导, 它影响着法从制定、实施、遵守、监督的全过程。我国现有法的价值观念的冲突, 很容易导致我国法制建设在应对和处理各种社会问题上无所适从, 甚至误入歧途。既然法制和法治发展的方向都无法保证, 也就难免在一些重大问题, 甚至原则问题上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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