却是有共同的“规律”可循的

       在人际交往过程中, 尽管对方的身份、地位、交往需求、心理状况和所掌管的工作性质不尽相同, 但要做到友好相处、互相配合、协调一致, 却是有共同的" 规律" 可循的, 这就是要抓住以下四个环节。

       1 、尊重

       与人交往首先要尊重对方, 这是取得对方帮助和支持的前提。这种尊重, 不单单是用语言来表白, 还需要用实际行动来显示。唯有这样, 才能打消对方的疑虑, 使对方深受感动。当然对于不同的人, 其尊重的内容和形式都是略有差异的。尊重上级, 随之而来的就是" 服从; 尊重同事, 集中表现为" 合作; 尊重下属, 更多地需要" 肯定" 和" 支持; 尊重朋友, 则表现为" 关心" 和" 帮助" 。记住, 尊重有能力、有水平的上级、同事、下属及朋友, 也许是不难做到的, 但是, 倘若你遇到的是低能的上级、同事、下属及朋友, 你能照样尊重他们吗?

       2 、了解

       友好相处、亲密合作, 必须建立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所谓了解, 就是应该尽可能周详地了解上级、同事、下属及朋友的长处和短处, 并在实践活动中尽可能使对方展其所长、避其所短。当然, 了解是互相的, 也可以将自己的长处和短处无保留地告诉对方, 以求得对方的支持和配合。

       3 、给予

       人际交往, 不可避免地需要" 给予" , 给予什么? 怎样给予? 其中大有学问。先说" 给予什么" ? 答案很简单:给予对方最希望获得的。上级最希望下属圆满完成自己交办的任务; 下属最希望获得的是上级的信任; 同事、朋友最希望获得的是困难时刻的有力支持、挫折时刻的热情鼓励以及取得成绩后的衷心祝贺。只要给予对方最希望获得的, 就能赢得对方的心。再说" 怎样给予" ? 答案也很简单:按照对方最满意的方式给予, 按照多数人最能接受的方式给予。在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时, 应当牢记" 完成任务" 必须以" 维护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 为前提; 在对下属表示" 信任" 时, 务必做到支持要适度、奖惩要合理、关心要适时; 在与同事、朋友相处时, 应当尽力建立一种健康纯洁的合作与友谊关系, 防止滋生庸俗、低级的拉拉扯扯作风。只有符合上述做法的" 给予" , 对方才敢接受, 才愿意接受, 才会感到最为满意。

       4 、索取

       在人际交往中, 与" 给予" 相对应的就是" 索取" 。索取什么? 回答也很简单:索取对方能够给予的、愿意给予的。每个人都希望获得上级的有力支持, 但不能随意地、盲目地向上级提出非份要求。在请求上级给予支持之前, 最好先了解一下, 上级能够提供什么支持, 愿意提供什么支持, 切忌强人所难, 招致被动。同样道理, 希望得到同事、朋友的配合或帮助时, 也最好先了解一下, 这种配合或帮助是否超出了力所能及的最大限度。在要求下属圆满完成某项任务之前, 最好斟酌一下:这项任务, 可能遭到哪些困难, 单凭下属的力量, 能否顺利完成任务? 总之, 唯有弄清对方能够给予什么, 才能摸清对方愿意给予什么; 而唯有摸清对方愿意给予什么, 才能恰到好处地进行索取。

       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载体

       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载体, 也是一定数量权利义务的总和

       无论是强调权利还是强调义务, 在逻辑上都具有同等的效果。在实践中, 由于权利义务的不同属性和人们对于权利义务的不同心态, 情形迥然有别。是保障权利还是保障义务, 是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重要的区别。保障权利是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

       要保障权利, 必须考察权利保障的制约因素。权利的保障来自两个方面的制约, 一是权利受义务制约; 二是权利受权力的制约。

       保障权利要求以权利的实现带动义务的履行。权利与义务是构成法的两大要素。在权利与义务之间, 作何种价值选择, 是任何法律时代都存在的法的价值判断。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有着一种错误的认识, 似乎两者之间只有一种关系, 学者们的认识也只有一种才是正确的。即只有权利义务一致的理论和口号才是惟一正确的。实际上这是十分狭隘的。从不同的侧面认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 其结论自然就有所不同。在价值意义上, 我们所应提倡的是权利先导。因为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是相等的。在理论上似乎强调义务或者权利, 都是一样的, 都能达到二者实现的目的。然而强调义务和强调权利的实际后果是不同的, 因为每个人都有关心自我的本能。权利对于大多数人来说, 具有比义务更大的号召力。因此从保障权利出发带动义务的履行, 比从义务出发更加有效。保障权利的意义远非仅限于此, 它还有利于社会权利的扩大和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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