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的概括性表现在能明确观察现象的性质

       观察力与观察有着密切联系, 脱离对客观事物的感知就无所谓观察力, 即观察力是以感知为基础而形成的。但观察力是在感知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稳固的认识能力, 而不是感受的本身。观察是一种活动, 观察力是迅速而敏锐发现事物的特征、性质、状态并进行正确描述的能力。

       高质量的观察来自良好的观察力。良好的观察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观察的速度和广度

       观察的速度表现在能在较短的时间里获得较多的观察信息, 观察的广度表现在能在同一观察情景中掌握较广泛的事物特征。

       2 、观察的整体性和概括性

       观察的整体性表现在能够把握观察对象的整体结构, 确定所观察事物在分类体系中的地位; 观察的概括性表现在能明确观察现象的性质, 揭示事物活动的一般规律。

       3 、观察的敏锐性和深刻性

       观察的敏锐性表现在能察觉事物的细节, 注意到习以为常变化中泄露出来不寻常的信息; 观察的深刻性表现在能从表面现象中洞悉事物的本质特征, 揭示事物与事物之间的联系。

       4 、观察的计划性和灵活性

       观察的计划性表现在观察从预定目的出发来安排观察的对象、顺序, 逐步推进以把握事物发展进程; 观察的灵活性表现在能根据观察情况来调整观察任务和观察策略, 以实现观察目的。

       良好的观察力, 并不仅仅限于人眼对世界的观察, 而是整个心灵对整个世界的全面观察。科学的统计数据表明, 人们所接收的外界信息中:8 3 % 来自视觉, 1 1 % 来自听觉, 3 . 5 % 来自嗅觉, 1 . 5 % 通过触觉, 另有1 % 来自味觉。当然, 这一统计仅适用于生理功能正常的人, 对于盲人或聋哑人或有其他生理缺陷的人, 则另当别论。

       司法公正的首要方面

       公正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概念, 是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之上的公正。司法公正是一种最重要的社会公正, 是法律公正的核心内容, 同时也是法的价值选择的核心目标。

       依据公正的内容, 司法公正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实体法意义上的公正, 从立法中得到实现; 程序公正是程序法意义上的公正, 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得到实现, 主要体现为对等性, 中立性和公开性。

       依据公正的评价, 司法公正可以分为法律公正和民意公正。

       法律公正是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规定, 是司法公正的首要方面, 其前提是立法公正。立法公正就是指立法要能体现社会民众的意愿, 就是要能体现绝大多数人的意志, 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民意公正是符合民众愿望和要求的公正, 包含多数人的公正观念和公正要求, 集中体现为多数人的价值选择。

       法律公正和社会公正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 但也有不一致的时候。一旦这种情况发生, 要么是法确定的公正存在问题, 要么是社会公众的公正标准存在问题, 乃至于把不公正当作了公正, 把公正当作了不公正。在第一种情况发生时, 就应该及时修改法律。在第二种情况发生时, 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说, 如果是因为立法未能反映民众的正确意愿, 就应该反思立法, 并通过民主和法治的途径修正法律; 如果是因为民众的公正标准出现偏差, 就应该适时地进行现实的宣传教育。

       公正的司法要能获得公众的认可, 还必须使大众信服, 以达到应有的社会效益。社会效益是客观存在的。司法的公正不论其在法律制度上的状况如何, 如果它遭到人们观念上的反对或否定, 那么它在实施上就难以如愿以偿。这种违反社会效益观念的司法不论其在理论或制度上是否正确都会受到社会的抵触和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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